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何要推動傳銷事業紛爭處理機制輔導及評鑑?

出自 直銷智庫
於 2022年3月1日 (二) 12:35 由 Admin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備註1 :)

前往: 導覽搜尋

智庫研究員 蔡本源 111.03.03

增列的表面官方理由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8年3月29日公告增訂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第8款規定:「輔導傳銷事業建立其與傳銷商間之紛爭處理機制」,增列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以下簡稱傳保會)對於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之「輔導」任務。緊接著又於108年10月31日公告修正管理辦法第3條第8款規定:「辦理輔導及評鑑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之相關事項。」,增列傳保會對於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之「評鑑」任務。(備註1) 傳保會爰於108年開始展開北中南的「輔導」宣傳說明會,109年計受理了189間傳銷事業之紛爭處理機制「輔導」(110年報尚未出版)。111年3月傳保會亦將於北中南展開「評鑑」宣傳說明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自述上開修正的理由是為了使傳銷事業自身建構完善、透明、公開的紛爭處理機制,以提供傳銷商訴訟外之救濟途徑,有效解決紛爭、避免現有紛爭擴大,並在紛爭發生前,可讓傳銷商知道應遵守那些規範,以及違反的效果,減少爭議訴訟案件的可能性,又為使「輔導」任務更具成效,並鼓勵傳銷事業檢視自身紛爭處理制度之實行成果,間隔半年公平會復增列要以「評鑑」的方式來協助傳銷事業建立或調整其與傳銷商間之紛爭處理機制。

增列的背後真實原因

經查傳保會自成立以來,受理傳銷紛爭調處案件極少,工作成果非常不佳,與該會之前預期可以逐年增加,剛好相反。據該會近3年的年報統計,該會107年度總計受理7件調處申請案,結果只有1件調處成立、4件調處不成立、1件調處撤回及1件調處進行中。108年度總計受理11件調處申請案,結果分別為 4件調處成立、3件調處不成立、2件調處撤回、2件調處駁回。109年度總計受理3件調處申請案,結果分別為2件調處成立、1件調處進行中。至於訴訟協助申請案,106年始受理第1件訴訟協助申請案,至107年1月結案。除此案件外,107年、108年及109 年並無發生傳銷商因調處不成立而向該會申請訴訟協助之事,故107年、108年及109年該會之訴訟協助申請為 0 件。(110年報尚未出版)

上開工作成果非常非常難看,顯然與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3年推動立法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38條的立法目的,以保護傳銷商名義,強收全體傳銷業者鉅額之保護基金及年費用(傳銷稅)以調解傳銷糾紛,並授權訂定「管理辦法」執行該業務的意旨相去甚遠,益凸顯了103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38條立法的不當,以致公平交易委員會急欲調整擴大傳保會的業務。

增列的弔詭與矛盾之處

由上推論,傳保會受理傳銷紛爭調處案件極少的原因,可能是由於傳銷業者自設的「調處機制」已經非常健全有效,所以傳銷商才沒有什麼個案上告到傳保會,或是傳銷商對於傳保會的調解機制已經沒有什麼信心直接訴諸訴訟,或是傳銷商轉向其他有調解公權力的機構求助。由於傳銷業已經沒有什麼上告的「糾紛個案」,傳保會只好每年於全台聘請了30個諮詢律師,期盼可以發現更多的「糾紛個案」,但至今仍然效果不彰,實有消化預算,浪費公帑之嫌。

爰此,吾人可以發現傳銷業者現行自設的「調處機制」根本不需要傳保會的協助,但傳保會卻仍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8款規定,於108年5月13日成立「輔導小組」,並依「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第46條規定,設置「輔導委員會」硬是要「輔導」業者,甚至於108年11月20日成立「評鑑專案小組」,並於109年3月4日通過 「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評鑑作業要點」硬是要「評鑑」業者。説穿了!傳保會應該也只是努力在消化每年高達3,500萬元(備註2)的「傳銷稅」收入預算而己。

傳保會應該儘速「轉型」

綜上,茲試擬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宜改進意見建議如下:依現行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目前保護機構之任務僅限於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及教育訓練活動,其實這都不是保護機構的功能所能及。比較務實的短期做法應該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建議傳保會速依「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第40條及41條規定,訂定「傳銷學術研究與研討、教育訓練、政令宣導、交流活動等委託或補助作業要點」報公平交易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俾將業務委託或補助與傳銷業相關的專業機構或團體來擴大辦理,「還財於民」,且必然事半功倍。

另外,比較長期的作法應該是盡速全面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不合宜的相關條款,茲列舉如下:

(一) 修正現行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全面擴充保護機構的任務與功能,俾扶助傳銷產業的正常發展。
(二) 修正現行管理辦法第9條及14條規定,重新定位保護機構的組織為「私法人」,俾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但仍應受主管機關的嚴格監督。
(三) 修正現行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大幅降低傳銷事業基金及年費收費標準,減輕傳銷事業營運的超額稅賦(傳銷稅)負擔。


備註1 :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

保護機構之任務如下:

  • 一、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以下簡稱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
  • 二、協助傳銷商提起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定之訴訟。
  • 三、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而對於傳銷商所應負之損害賠償。
  • 四、管理及運用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提繳之保護基金、年費及其孳息。
  • 五、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
  • 六、協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
  • 七、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
  • 八、辦理輔導及評鑑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之相關事項。

備註2 :

109年保護基金及年費:

  • 1.傳銷事業保護基金與年費總計35,190,000元(保護基金總計24,980,000元、年費總計10,210,000元)。
  • 2.銷商保護基金與年費總計13,800元(保護基金總計13,800元、年費總計0 元)。
  • 3.保護基金總計24,993,800元(傳銷事業24,980,000元、傳銷商13,800元)。
  • 4.年費總計10,210,000元(傳銷事業10,210,000元、傳銷商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