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應正視傳銷界報備轉許可的呼聲,深入研究其可行性

出自 直銷智庫
於 2021年3月10日 (三) 19:52 由 Admin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事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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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直銷智庫編委會


自2014年成立傳銷公會以來,傳銷就有了一個法規上的身份,這個身分曾經讓三百多萬傳銷商感到過雀躍。

傳銷產業的短暫雀躍

不過,這樣的雀躍很快就轉為失落,七年間,傳銷產業縱使產值有所提高,但社會上許多違法傳銷行為,仍然不斷在社會上造成問題。

為了進一步改善傳銷管理,近幾年來,社會上倡議修法的呼聲不斷,而這樣的呼聲,到2020年達到最高點,除林岱樺委員彙整行業意見於2020年9月30日提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外,另有楊瓊櫻委員、吳琪銘委員也分別在2020年12月2日及12月11日,相繼提出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版本。

林岱樺委員、楊瓊櫻委員、吳琪銘委員所提修法重點或許有所不同,但百家爭鳴的事實,推動修法的浪潮,充分說明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

新主委,新氣象

社會上的聲音,公平會顯然不能再當做沒聽見。

因此,主任委員李鎂一上任,就發出通知邀集傳銷公會、直銷協會、商業總會,日本商會、美國商會等單位共同研商修法議題。

公平會此種廣開言路、廣徵意見,確實讓人對公平會有耳目一新的感覺。

然而,在公平會對社會輿情、修法呼聲釋出善意的同時,我們卻感覺到公平會這個政府重要部會中,隱隱約約有一股抗拒改革的阻力。


被業界批評為錯誤百出的參考文件

公平會在發出擬與各界「研商多層次傳銷管理制度」開會通知的同時,也一併發送了《國內外傳銷法令參考表》、《本國許可法令參考表》兩份關鍵文件。

乍看之下,該兩份文件讓人感覺公平會對於各界呼聲確實頗有誠意,為了開會討論做足準備功夫。但是,仔細一看,《國內外傳銷法令參考表》、《本國許可法令參考表》兩份文件卻有多處錯誤,因此也被傳銷業界法務人員批評為睜眼說瞎話、錯誤百出。公平會以一個國家一級部會的高度,竟然會提供這種錯誤百出的參考文件,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在第一份文件《國內外傳銷法令參考表》

公平會說,

全世界有專法管理傳銷產業者只有台灣。

事實是,

條列於該文件上,被公平會指稱為沒有專法管理的韓國、大陸、馬來西亞等三個國家,其實皆有關於傳銷的特別立法;另外,公平會未列入的越南、印尼,也都有管理傳銷事業的專門法規。

公平會說,

僅韓國、中國大陸、馬來西亞為許可制,餘為未採許可制。

事實是,

除韓國、中國大陸、馬來西亞外,亞洲鄰近地區採行許可制的國家還有越南、印尼。所以,許可制絕非公平會所表列的稀有情況,也絕非被反對者妖魔化的八大行業。

公平會說,

各國保證金情況為只有中國大陸採用保證金制度。

事實是,

除了中國大陸之外,韓國也有保證金制度;另外,越南跟馬來西亞則規定注冊資金需以定存方式存放,不得挪用,故雖無保證金規定,卻有類似保證金的約束力。

在第二份文件《本國許可法令參考表》

公平會治絲益棼

公平會就銀行、保險、廣電、電信、觀光及傳銷等六種法規之事前許可或事後許可進行比較分析的作法,顯然有治絲益棼的感覺,對於討論傳銷是否適合採行許可制的議題並無幫助。

事實是,

許可制可以阻絕不肖人士魚目混珠,可以有效減少民眾受害。

許可制在台灣迄今仍為一個相當普遍的管理模式,目前採行許可制的行業有186種。除了銀行保險等金融事業外,有很多並不至於危害社會大眾的產業,例如種苗、園藝、室內裝潢、休閒農業、寵物服務等等,也都是採行許可制。

由於傳銷管理採行報備制,一方面無法有效杜絕非法傳銷,另一方面又使得正派經營的傳銷事業,沒有強而有力的法律依據可以用來與非法傳銷劃清界線。

如改採許可制,民眾都要看許可證才加入,自然使想要蒙騙大衆的人有所顧忌。許可制之最大意義在於,使民眾在參加傳銷事業之前,可以有所依據。民眾可以依據有無獲得許可、有無許可字號做出相對更有保障之選擇,從而有效降低民眾受害的風險。

公平會應該認真探套許可制的可行性

所以,既然業者強力呼籲將報備制改為許可制,公平會是不是也應該就許可制的可行性深入探討,而不要一味地阻擋與反對許可制的主張。

一起合作,找出解決方案

做為一個政府一級部會,公平會的對外公文書,存在被批評為錯誤百出的現象,有傳銷業界人士認為可能是故意,但不論是疏忽還是故意,主委好像都應該要再做進一步了解與檢討,並且跟傳銷產業界坐下來好好研究看看,傳銷產業的管理與發展,應該要朝什麼樣的方向前進。

大家一起合作,一定能夠找出最好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