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惡法當道 有罪無罪 保健業者被迫博杯問神明

出自 直銷智庫
於 2020年12月21日 (一) 15:15 由 Admin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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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產業以保健食品為大宗,根據公平會調查報告,2019年直銷產業保健類產品在全部產值65.08%,約為630億。而保健產品則以使人健康為宗旨,故在推廣分享過程中,常將「健康」兩字脫口而出,從而屢屢不慎觸犯健康食品管理法。

直銷及保健產業從業人員,縱有無心觸法的情況,不論就「微罪不舉、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法律即無罪」而言,無心觸法者應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法規,不涉刑責)加以處分規範,而不能以「尚有明顯缺陷、法條尚不完整」之健康食品管理法,對觸法從業人員科以罪刑,求處徒刑。

是否涉法像在玩俄羅斯輪盤

根據健康食品法不完整的規定,「只要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具有該功效的食品就是健康食品」,這一類保健產品,如果不申請小綠人認證,就沒有合法行銷販售的基礎;一旦行銷販售,就會有觸及健康食品法的危險。

簡單的說,全台灣334家直銷公司以及369萬直銷商,全都是冒著觸犯健康食品法之中進行保健產品的分享、行銷與販售。在沒有任何一家保健品公司可以自信絕無觸法的現實下,全台灣的保健品業者、保健品從業人員,特別是369萬直銷商,無疑天天都在俄羅斯輪盤上面賭運氣,賭賭看能不能僥倖的不會成為下一個被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的受害者。

相對於那些倒楣的受害者,有些僥倖逃過俄羅斯輪盤子彈的業者,也並非真的比那些中槍的業者更幸運,而是他們更擅於運用「公關活動與三節禮數」。

這種「三節禮數周到,善於公關者不罰」的現象,正足以反映出健康食品法還存在著選擇性執法的巨大漏洞。

執法存一旦在選擇性,顯示法規本身缺乏正義精神。

違背法律精神成惡法

除了欠缺正義精神之外,健康食品法同時也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兩大避免法官濫權,造成亂判、冤判後果的刑法防線。

罪刑法定原則意指,只有在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才能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否則,不得定罪處罰,也就是無法律即無犯罪。

其核心精神就是「無法律即無犯罪。」

法律明確性原則意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

其核心為「使執法之準據明確。」

健康食品法在立法之初,完全沒有顧及到這兩項限制人權的刑罰基本精神。而倉促立法的結果,更造成健康食品法第六條第二項「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竟未訂定明確罰則。然而觸犯健康食品法者,又多以第六條第二項「廣告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為大宗。

有罪無罪 全看博杯

在第六條第二項沒有明確法律罰則的情況下,大多數健康食品法觸法者會否有罪?完全依靠承審法官的心證、偏見,甚至一時的好惡。

就被起訴的觸法者而言,這「有罪無罪看法官好惡」的現象,無疑像是把自己的權益拿來博杯(擲茭)。 根據高等法院近年間有關健康食品法21個判決案例分析,其中有十五件判處無罪,另有六件判決有罪。無罪判決比例為71.4%,有罪判決比率為,28.6%。

而這種沒有明確罰則,有罪無罪判決端看博杯(賭賭看遇到哪個法官)的諷刺現象,說明了健康食品法根本不能算得上是一個可以遵循的法律,而是一個充滿漏洞與爭議的惡法。

這樣的健康食品惡法,竟然可以在台灣存在超過二十年,並造成保健產品業界無所適從的長期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