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傳銷的「公平會」 應以引導而非貶抑"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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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陳譽錚]],多層次傳銷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 |
− | * | + | *[[李禮仲]],立台北商業大學企管系副教授,直銷智庫秘書長 |
於 2019年12月18日 (三) 20:20 的修訂
目錄
台灣傳銷業概況
根據公平會發布的《2018年台灣多層次傳銷產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台灣傳銷業總營業額達到新台幣830.27億元,直銷商人數為308.38萬人,佔全台灣人口比例12.92%,傳銷業對台灣社會與經濟的貢獻有目共睹。在2014年公平會將傳銷業由行政法改為法律來規範,使在我國發展已有40年之傳銷業正式成為經濟部正式列管業別,並成立公會與傳保會,但是社會對於傳銷業仍未正面看待,因為公平會並未正視傳銷業所面臨之問題,一向的思維就是認為強化法規罰則嚴峻度就能療癒傳銷業沉苛之弊病。
公平會事與願違
公平會之期望事與願違。因為由2018年傳銷業的發展人數增加,但是營業額卻未等比級數的成長,更重要的是傳銷業的社會聲譽仍然低落;反觀鄰國的韓國、越南和馬來西亞,因為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變,整個傳銷業業績蒸蒸日上,傳銷業的社會地位逐步提升,傳銷業產值也同步成為全球傳銷市場的翹楚。相形之下,不禁令人懷疑公平會對傳銷業的行政管理是不是哪裡出了差錯,此也同時催促公平會需面對日漸萎縮發展之傳銷業要有積極振興起弊之做法。
將報備制轉許可制
首先,公平會應將報備制轉許可制。我國對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採報備制,所謂「報備」是指傳銷公司在開始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業務之前,必須事先通知公平會,以便公平會將其納入成為行政監督管理的對象。因為報備只是傳銷公司合法的條件之一,並不是全部的條件,公平會認為報備是法定義務,不代表合法經營傳銷事業,不報備絕對是不合法,但報備不等於合法,將傳銷公司推入妾身未明,合法邊緣的窘境,將傳銷業「污名」,這也是傳銷業在社會上一直抬不起頭、任人宰割的主要原因。報備不等於合法讓傳銷公司背負著不可承受之曖昧原罪經營傳銷業。
公平會反對理由相當薄弱
公平會以報備制轉許可制之相關要件(如最低資本、保證金…等)可能涉及違背憲法第15條之精神,故公平會對報備制轉許可制一向採取反對立場。唯,事實並非如此,除有大法官釋字第514 號解釋意旨足為報備制轉許可制之法律支撐外,所謂八大行業之特許事實,在中華民國亦已行之有年,並無違憲疑義。故此,公平會之反對許可制所持理由,其實相當薄弱。
公平會需從善如流
因此,傳銷公會、直銷工會及直銷智庫一致主張修法將原來的「報備制」改為「許可制」,一方面在許可條件上嚴格把關,讓符合經營傳銷行為之傳銷公司進入傳銷業,一方面也要求政府主管單位為傳銷業背書,另一方面,可讓公平會不再浪費高度行政資源處理不僅得不到傳銷公司認同之報備事宜,且又對健全交易市場與保護傳銷商權益效果不大之政策退場,期望公平會能從善如流。
業必歸會,世界主流
業必歸會,主管機關並不能真正了解傳銷業的優勢與問題,最了解傳銷業的是傳銷業者本身。從亞洲鄰近國家韓國與馬來西亞的經驗來看,傳銷業必須加入傳銷公會始能開始經營傳銷行為的規定,證明藉由「業必歸會」讓傳銷業自律與自主管理,對於減少傳銷業的負面事件與促進傳銷業的蓬勃發展,皆有著顯著的效益。韓國踐行「業必歸會」因此反超日本成為世界第三大傳銷市場,馬來西亞也反超台灣,傳銷產值達到兩倍於台灣的產值。
無門檻,宵小多
現今任何公司或行號只要通過幾乎毫無門檻行政報備即可進入傳銷業,甚至有業者拿了三萬五千元新台幣就可以設立傳銷公司進行傳銷行為。這種沒有資本門檻約束的行政管理方式,導致傳銷業長期處於龍蛇雜處、良莠不齊的混亂狀態,並產生劣幣趨逐良幣之扭曲市場之現象,此也為公平會一直無法健全交易秩序之主因。
溯源管理合理可行
建立最低資本門檻有助公平會溯源管理,並且,已為不少國家所採行。因為有了最低資本門檻,就可以從源頭過濾掉一些心存僥倖的投機者只想炒短線與玩資金盤者進入傳銷業來攪局,也可以阻絕一些非法業者橫行傳銷業,傷害傳銷業的聲譽。使真正有心經營傳銷業者進入傳銷市場,才能正本清源振興傳銷產業。
即時處理,減少傷害
傳銷業聲譽與地位的高低,很重要的一個基礎是傳銷公司與傳銷商之間的糾紛能否獲得快速而妥善的解決?根據韓國的數字,2018年韓國傳銷業共發生10,172件糾紛;但是韓國傳銷共濟會(類似公會)卻能夠在第一時間以向傳銷商支付合理補償,全年發出的補償金額達130億韓元(約新台幣4億元)。這種以保證金制度快速處理傳銷公司與傳銷商間之糾紛的作法,有效避免了韓國傳銷商對韓國傳銷公司的先前之誤解與仇恨,從而使韓國傳銷業在社會認知越來越正面。
雖然,我國於2015年設立全世界首創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調處傳銷公司與傳銷商間因多層次傳銷行為引發之民事爭議,及代償及追償傳銷公司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對於傳銷商所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為業務。但傳保會成立至今效果尚未未彰,已到重新思考如何重新再定位傳保會之時點了。公平會應思惟如何透過快速處理糾紛的機制,創造傳銷業在社會上的正面認知,其中,保證金制度無疑是最重要的後盾。
契約文件「電子化」
契約文件「電子化」,在電子商務發達、電子支付已成為主流之際,行之多年的書面契約文件,因契約與事業守冊張數甚多且每一次修改就要重新印刷一次,除了不合時宜、對傳銷公司之成本負擔與有違環保精神之外,也造成了傳銷公司資料保存與運用的困擾。因此,契約文件「電子化」也是此次三各單位要求修法的一項訴求要點。
另外,一個產業在社會正面形象與整個產業的發展形成正面效應。公平會長官近日於雜誌上直言「報載民眾吃了保健食品而延誤就醫至癌症身亡,影響傳銷商購買的意願」並認為是2018年整體傳銷業營業額下降之主因。很遺憾公平會長官不僅未站在傳銷業立場為業者正面發聲辯駁,對傳銷業提出積極因應之道。
相對在國外主管機關,如韓國就深知傳銷產業在社會正面形象之重要性,對不當經營傳銷業之業者嚴懲外,對以不實訊息污名傳銷產業,韓國主管機關會依相關法規懲處對傳銷業不實訊息發佈者,以擏效尤,傳銷業相關三個單位要求公平會調整心態與傳銷業著站在同一線上,一齊努力洗刷傳銷業在社會上之污名。
畢其功於一役
最後,欲振興我國多層次傳銷業,公平會應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速建立對傳銷產業行政管理之正確思維。公平會應廣納傳銷業之業者與專家學者之意見,發現我國現行傳銷業績弱不振之病因,再針對病因對不論是政策、制度或法規予以審視,提出健全交易秩序與保護傳銷商權益之興革方向,始能將振興多層次傳銷業之大業畢其功於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