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為何從直銷助力變直銷阻力" 修訂間的差異
(→依照悖論,再賺錢的企業,也會一夕傾倒) |
(→拒當愷子,起而反抗) |
||
行 55: | 行 55: | ||
== '''拒當愷子,起而反抗''' == | == '''拒當愷子,起而反抗''' == | ||
− | + | 而當八馬公司反對當愷子,拒絕接受公平會「逼人倒店」規定的時候,公平會乃對八馬做出粗暴裁罰,除罰款四十萬之外,併迫令八馬公司停止違規行為。亦即,入果八馬公司不遵循公平會逼人倒店的規定進行退貨退款,則公平會將可以對八馬公司繼續開罰、加重開罰。 | |
基於捍衛企業生存與經營之權益,八馬公司乃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唯,行政院仍將訴願駁回。不得已,八馬公司乃於2019年X月X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公平會援引失據,處分過當。 | 基於捍衛企業生存與經營之權益,八馬公司乃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唯,行政院仍將訴願駁回。不得已,八馬公司乃於2019年X月X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公平會援引失據,處分過當。 |
於 2019年11月8日 (五) 02:02 的修訂
自有公平會以來,所有企業基本上對公平會的行政處分都只能逆來順受、全盤接受。這種現象,在直銷產業尤為明顯。以至於,在民主法治的時代,直銷產業面對公平會的任何管理與裁處舉措,莫不忍氣吞聲,無異於專制時代的順民。公平會說一,直銷企業不敢說二;平會說罰十萬,直銷企業不敢不繳;公平會裁處罰款五百萬、八百萬,直銷企業也不敢有所異議、討價還價。
目錄
是法治精神的實踐還是人治的威權
因為《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精神叫做「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而公平會所做出的裁處,也就是「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精神的實踐。
另外,關於管理直銷的法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公平會對直銷業者的裁處,也同樣是「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精神之實踐。
從旁觀的角度看來,公平會實乃大有作為,值得追捧肯定、全力支持。但是,受到裁罰的公司,其感受卻又完全相反。
當一家直銷企業真正想要把直銷事業做好,而且事事依法報備,兢兢業業、如履薄冰,卻仍然不免受到裁罰的時候。在收到裁罰文書時,企業除了愕然之外,更多的是對於公平會的粗暴處分感到不滿。
但是,這些不滿公平會的受罰業者,在飽受委屈之後,最終卻還是會務實的選擇低聲下氣、繳錢了事,繼續在公平會說了算的環境裡,更加小心翼翼的當一個直銷順民。
正因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名器好用,而直銷業者為了生存又肝當順民,乃更進一步將公平會姑息成為一個集粗暴、過當、主觀、傲慢、專制心態於一身的「專制時代父母官」。裁罰有理無理不重要,處分有據無據也不是要點,最重要的是父母官說了算,大家都得聽。
公平會這種專制時代父母官的官威,從2018年7月間對八馬公司對蠻橫裁罰一百萬元一事,就是公平會「法理其次,順生逆亡」管理態度一個最典型的案例。
先頒獎再開罰,立場搖擺、自我矛盾
首先,依情理觀之,公平會於2016年9月2日,與傳保會共同署名,公開頒發《卓越促進獎》獎銜獎座給八馬公司,用以肯定八馬是一家卓越出眾的直銷公司,表彰八馬公司對直銷產業的貢獻。
但是,才短短27日,2016年9月29日,八馬公司被習於魚肉台灣本土直銷公司的調查局霸凌宰割之後,公平會不只沒有替直銷產業說半句公道話,還急著為自己剛剛搬過大獎的八馬公司羅織罪名,迅速開罰。
動機有玄機,時機太敏感
公平會對八馬公司的開罰,正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不論是動機還是時機,莫不充滿玄機。
從最壞的角度來看,公平會的裁處,實為調查局絞殺八馬的助功,以主管單位的處罰,與調查局的搜索,形成一種犄角陣勢,欲令八馬一擊斃命,再也爬不起來。
從比較沒有那麼壞的角度來看,公平會縱令沒有與調查局一搭一唱,刻意對八馬公司進行連環攻擊;但是,公平會在調查局宰割八馬之際便急忙揮砍八馬,則不免有失專業的堅持,主管的肩膀。公平會唯調查局馬首是瞻,隨調查局指揮起舞,則直銷產業無妨直接由調查局管轄,又何必假公平之美名,然後實際上公平會又跟著調查局亦步亦趨來管理直銷產業呢?
不論從最壞或者比較不那麼壞的角度看,公平會先公開頒獎給八馬公司,然後又在不到三十天內態度逆轉,決心裁罰八馬,其前後矛盾之舉措,不免令人懷疑,公平會管理直銷的專業在哪裡?標準在哪裡?客觀在哪裡?公平在哪裡?
官產之間為何轉變成貓捉老鼠的對立態勢?
在公平會對八馬開罰的項目中,八馬基於環保與時代趨勢主張事業手冊宜採數位版本。此一主張,實際亦已獲得公會、協會的共同支持,可謂是修法的共識。然而,惡法亦法,公平會卻執意引用需有紙本之落伍規定對八馬進行開罰。此一裁罰,即使公平會引用有據,但公平會引用此種業界皆曰不可的規定,對八馬開罰的做法,則充分顯露出公平會業已全無服務、輔導之精神,公平會所憑之要旨,僅僅就是以裁罰為手段壓迫業者就範而已(詳後公平會開罰雙鶴案例)。
而正是這種旨在逼人就範的管理態度,公平會對直銷企業的裁罰,乃越來越流於武斷剛愎,其與直銷產業的關係,也從共同促進發展的官產相依,轉變成貓捉老鼠的官產敵我對立。
近年來,產業界被裁罰直銷公司,最普遍的感受恐怕就是:「我們只是要好好經營企業,公平會為什麼要刻意為難我們?」
除了以違反需有紙本是頁手冊規定開罰之外,公平會另外還以八馬公司「六加一」套組退貨個案,以其主觀過當的認定,援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2項」對八馬公司做出40萬元的重罰並命令八馬停只違反規定行為。
看似保護直銷商,實為不負責任之傲慢
按,公平會認為,八馬公司「六加一」優惠套組,於接受消費者退貨時,不論為全套或單件多件退貨,皆必需以會員價「每組4725」退款給消費者。
但是,八馬公司認為,優惠商品之退貨退款,如全套組退貨退款,則在規定時間內依原售出價格將「六加一套組27850」全額退款給消費者,概無疑義。但若消費者使用部份產品而退貨部份產品,則應視為套組優惠基礎已經不復存在。其退款,需依售出套組總價金除以售出套組總件數為準,亦即以「每組4050」退款給予消費者。
兩造主張不同,公平會之主張,看似合理,但事實上卻是一個與世界常識相抵觸的不負責任的傲慢主張。
蓋,不論是在中文的買六送一、買六加一,或者在英文的buy 6, 1free,其優惠套組皆有不可分割的整體性。如果該整體性已不存在,則優惠之要件也隨之消失。即使法令上規定消費者仍然可以部份退貨退款,其退款之計算方式,亦應依常識合理行之,而不能如公平會所持的悖論,以主管單位的權威,硬逼企業陪本做生意。
依照悖論,再賺錢的企業,也會一夕傾倒
如依照公平會之主張,理論上,再賺錢的企業,也會傾倒。如果一個消費者以28750的總價金購買buy 6 , 1free的套組,實際上每組支付單價為4050。然後,該消費者保留其中一組後,再向售出該buy 6, 1 free套組的公司要求以每組單價4725的計算方式,退貨退款28750。於是,該消費者轉眼間就可以不花一毛錢依法侵佔賣方的一組價值4725的產品。
如果加以量化,則十萬人這樣轉眼間依法佔有賣家十萬組產品,或者一群有心人合力購買十萬套組,也同樣可以依法侵佔賣家的十萬套產品,其結果就是,該公司必須依法在一日之內,眼睜睜損失4億7千餘萬元。 公平會此種莫名其妙的認定,無疑逼迫企業開啟一個引狼入室的後門,再強勁的企業,後門大開,也要瞬間倒閉。
拒當愷子,起而反抗
而當八馬公司反對當愷子,拒絕接受公平會「逼人倒店」規定的時候,公平會乃對八馬做出粗暴裁罰,除罰款四十萬之外,併迫令八馬公司停止違規行為。亦即,入果八馬公司不遵循公平會逼人倒店的規定進行退貨退款,則公平會將可以對八馬公司繼續開罰、加重開罰。
基於捍衛企業生存與經營之權益,八馬公司乃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唯,行政院仍將訴願駁回。不得已,八馬公司乃於2019年X月X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公平會援引失據,處分過當。 經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三個月審理,10月23日正式宣判公平會敗訴,其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1號)主文如下:
原處分(指公平會)關於認定原告(指八馬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2項及罰鍰合計新台幣肆拾萬元併命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部分,均撤銷。
太上皇姿態,怨聲載道
此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說明,公平會對傳銷企業是否違反規定的認定未必正確,而公平會的相對裁罰處分也未必合理。
行政機關對轄下領域的管理,除以服務為基本精神,以輔導為主要方法之外,還必需秉持專業與公平客觀,在這些必要前提之下,主管機關的管理處份作為,乃能週延穩當,並且令人心服口服。而如果主管機關捨「服務輔導」的精神而就「逼人就範」的蠻橫,動則以站不妥不當的法條粗暴對待轄下產業,其太上皇的姿態、專制高壓的作法,終將引起產業的強力反抗。
公平會的太上皇姿態,亦一再表現在其「假報備之名行核可之實,對主管事業事事插手卻又從不負責」的做法上面。
大多數直銷企業都有一個共同的經驗,即公平會要求直銷企業事事報備卻又常常在說不出具體理由之的情況下一再退回企業的報備。
然後,正如同毫無理由的退回一樣,只要業者願意低聲下氣、依照公平會的指導棋進行調整,公平會則往往又會毫無理由的通過報備。
公平會用太上皇的姿態辦事,雖已怨聲載道,但是,如果公平會多少願意為自己「指導並核可」的企業報備負一點點責任;或者,在直銷產業被人冤屈、欺負的時候,出來替直銷的價值說兩句公道話,那麼,直銷產業即使有個太上皇,夠乖乖順順的,好歹還能夠在太上皇的眼皮底下好好的做生意。
報備不等於合法的四大爭議
但是,公平會每次在「勉強核可」業者報備之後,都會在自己的核可報備上面加注「報備不等於合法」的字樣。
報備不等於合法,看起來沒有什麼異樣。但是,其間卻有三個充滿爭議的問題。
- 一,報備不等於合法,等於在業者身上刺青,昭告世人要小心業者不不等於合法。這種黥面上路的做法,乃是使直銷產業帶著原罪,在社會上長期抬不起頭來的根本原因。
- 二,報備不等於合法,同時也顯現出公平會規避責任的心態,經過公平會指導核可的公司或活動,一旦衍生爭議,或者確實違法,那麼「報備不等於合法」幾個字,就可以拿來撇清自己指導與核可的責任。
- 三,報備不等於合法,同時也是對公平會以報備之名行核可之實的一個煙幕彈。報備的精神,理應為「我知道了」,而不涉及「可不可以、同不通過」。但是,在台灣,直銷產業所面對的現實卻是,除了公司設立,制度規劃等創始進度都要報備並獲准後始可上路。另外,在經營過程中,很多公司的經營決策,包括促銷計畫,新品上市,也都要向公平會事事報備,核可通過始可施行。有一家直銷公司,因為業務成長快速,有必要在原主力產品外另行開發了淨濾水器產品。但這項淨濾水器產品在公平會的刁難之下,卻歷經十次報備而未能獲準。這種時次報備都不獲准的情況,導致新品上市活動的活動計畫,在取消或舉辦之間,進退兩難。最終,在事業夥伴的強力呼聲下,這家公司依計劃舉辦新品上市活動。當然,很不幸的,這家公司無可避免的也收到了公平會的裁罰處份書。從種種事實來看,公平會主管直銷事業的精神既然名為報備制,故無所謂的核不核可的問題,既無核不核可問題,當然也就不會有公平會對企業未經核可即違規上路所做出的開罰。但公平會對直銷產業的管理,已實際成為一種核可獲核准的作為。
- 四,報備不等於合法,實際是公平會假報備之名,行處處刁難的核可之實之後,用以規避責任的一種宣示。正如同學術界私底下常把官衙戲稱為阿公背後那種濫權又推諉責任的劣官嘴臉,公平會對於直銷產業,在過事事過問,樁樁干預,時時插手,下足指導棋,過足阿公之癮後,卻又以報備不等於合法,撇清自己當阿公下指導棋的責任。
打壓反抗出頭草
很多時候,公平會的粗暴濫權與規避責任的作法,似乎帶有著某種針對性。但是,公平會卻鮮少對那些真正的偽直銷,Money Game有針對性,因為公平會顯然並沒有專業,偵察獲知在民間蔓延的那些為害一方的惡性公司。
公平會的針對性,通常是表現在打擊那些想要挑戰或反抗公平會權威的直銷企業身上。
最近的例子就是,公平會先後開罰了多層次傳銷公會副理事長王文欽的八馬公司(如上述),藉著又處分理事長古承濬的雙賀公司。因為古理事長與王副理事長,都是強烈主張改革,積極想要為直銷產業尋找出路的改革領袖,他們立場一致,態度堅定,以致於,他們兩人為直銷產業積極探索的努力,觸犯到了公平會的權威。因此,他們的公司,乃成為公平會針對性「執法」的目標,就在他們一起推動修法之際,他們的公司乃先後遭受公平會處份開罰。
八馬堅持電子化的理想及不服從公平會令人一夕破產的主張,公平會乃一次依多項違規對八馬開罰100萬元。另外,又因為雙鶴同樣主張電子化,而尋隙對雙鶴依紙本缺失,對雙鶴開罰10萬元的處分。
電子化是公平會檔不住的時代潮流
在數位時代,連買賣交易都已經進入無鈔化的階段;而且,文書契約電子化也是全體直銷業的共識。而公平會卻以此處分八馬及雙鶴公司,實令人難解其意欲為何?即使惡法亦法,這樣的管理作為,除了宣示威權、以儆效尤之外,實在看不出來到底還有什麼妥適的動機與服眾的目的。
行政機關主管相關事業,應以服務與促進為原則,另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其開宗明義之要旨,乃為維護傳銷交易秩序。不論從哪個角度看,公平會對八馬及雙鶴的處分開罰,明顯與服務輔導的精神背道而馳,解釋為保護傳銷商權益未免牽強,更與維護交易秩序毫不相關。
行政主管機關的執法作為,如果情緒用事,濫用法條,動則對直銷企業動刀動槍,其與街頭失控的阿飛又有何異?公平會憑著公權在握,一旦情緒行事,則一個導引產業向上發展的機關,實則成為阻礙發展的產業公敵。
一股不可抑扼的反撲巨浪
行政機關通常都認為,被裁罰對象一般並不會跟當管單位正面開打。即令有幾個不識時務的被裁罰者,果真將行政機關告上行政法院,其平均勝訴率也遠遠不到5%,亦即,行政機關遭遇訴訟抗爭的時候,依然穩操95%的勝算。
或許是這種被裁罰對象怕打不贏,以及行政機關不怕打輸官司現實,歷來被裁罰的對象真正走上司法途徑的情況並不多見,以2019年為例,前三季度的訴訟案件還不到一百件。 顯然的,不論被裁罰的對象是否遭受委屈,「隱忍順從以免橫生枝節」即使是最壞的選擇,卻也一直是最普遍的選擇。
但是,公平會對八馬公司的開罰,其無異於欲使八馬公司難以生存的動機相當明確,基此,八馬公司在捍衛企業基本生存權益之下,乃選擇起而反抗,透過司法,找回正義。
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八馬公司勝訴、公平會敗訴的結果,無疑是對公平會「凡事由我說了算」的太上皇態度一記當頭棒喝。 如果公平會確實已經習慣做太上皇,那麼,公平會引發八馬公司的強力反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八馬公司將公平會告上法庭,恐怕只是一個起頭。因為太上皇長期累積下來的直銷產業民怨,終將形成一股不可抑扼的反撲浪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