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公平會閉門造車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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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公平會閉門造車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評公平會閉門造車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蔡本源 1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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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本源 直銷智庫研究員 112.10.15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112年4月7日大幅修正了「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但大多數的修正條文都是屬於枝節性的文字修正,其主要修正的條文計有5條,目的完全是為了藉著「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的空白授權,再度攬權擴權,企圖更方便動支向全體傳銷業者課徵的傳銷稅(保護基金及年費),俾扭轉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簡稱傳保會)8年來工作成果績效不彰的形象。茲依修正條文順序分別敘述,並加以評論如下: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112年4月7日大幅修正了「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但大多數的修正條文都是屬於枝節性的文字修正,其主要修正的條文計有5條,目的完全是為了藉著「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的空白授權,再度攬權擴權,企圖更方便動支向全體傳銷業者課徵的傳銷稅(保護基金及年費),俾扭轉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簡稱傳保會)8年來工作成果績效不彰的形象。茲依修正條文順序分別敘述,並加以評論如下:

於 2024年9月6日 (五) 09:43 的最新修訂

評公平會閉門造車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蔡本源 直銷智庫研究員 112.10.15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112年4月7日大幅修正了「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但大多數的修正條文都是屬於枝節性的文字修正,其主要修正的條文計有5條,目的完全是為了藉著「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的空白授權,再度攬權擴權,企圖更方便動支向全體傳銷業者課徵的傳銷稅(保護基金及年費),俾扭轉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簡稱傳保會)8年來工作成果績效不彰的形象。茲依修正條文順序分別敘述,並加以評論如下:

第一,是修正該辦法第3條保護機構任務的規定,其比原條文增列了2款規定:「九、獎勵檢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六條及第十八條之行為。十、辦理其他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之相關事項。」,公平會企圖藉獎勵檢舉不法(未報備營業及變質營業),收促進多層次傳銷業健全發展之效,應是緣木求魚。傳銷業者已經一再呼籲要健全傳銷業發展,只有將現行營業「報備制」改為「許可制」一途,採事先預防制,將大部分不肖業者先阻絕於門外,再搭配獎勵檢舉不法,方是上策。況且增列傳保會辦理其他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之相關事項,其實與商業團體法第5條所賦給多層次傳銷同業公會的任務及功能是重疊的,且該增列的條款亦超越了母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條的宗旨:「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是修正該辦法第9條保護機構董事會名額之規定,將董事名額由9 人增加為13人,其理由是為提高傳銷業界及民間參與保護機構業務執行程度,惟經查公平會112年7月改組遴選傳銷保護基金會第4屆董事及監察人的名單,完全違反本國商與外商之平衡,此其1。代表業者之傳銷公司及傳銷商董事共6席,除了連法公司1席為本國商之外,其餘5席全都是外商,特別是美商更佔了4席。其2,學者專家董事席位共5席,其中有3席為公平會退休人員,另外2席學者亦非專門從事研究傳銷業者。其3,總結上述傳保會第4屆11席董事席位的情況,很顯然的,公平會已不再遮掩其攬權擴權之行徑,公開一意孤行、剛愎自用,全然排斥同業公會及智庫協會的菁英代表,傳銷產業有著這樣霸道橫行的主管機關,也難怪永遠要面對無解的困局。

第三,是修正增列該辦法第1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經查非營利組織的董事長,除非是家族性質的基金會,否則極少是專職且有給職者。且基金董事長通常只是負責董事會的正常運作,並代表董事會;執行長是實際負責基金會的營運,是對外工作的代表人。這個關鍵區分點,讓董事長(負責人)的職責非常不同於執行長(經理人)的職責,董事長及執行長分別需要具備其不同的特定的專業知識及技能。董事長如改為專職且有給職者,可能會造成董事長扮演另外一個太上執行長,而這可能會有重大風險,那就是可能在高層及員工之間釀成衝突和混淆。

第四,修正新增該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傳銷事業繳納年費達一定條件者,得由主管機關視基金規模公告停止繳納。」殊不知停止滿足一定條件者繳納年費,勢必將影響傳銷保護基金會第4屆以後的組織運作,目前每年的年費及利息收入合計約1,300萬元,雖然8年來每年大約結餘400萬元,惟這次修正設立及管理辦法,已將董事會組織規模擴大,112年8月1日新上任的董事長必定想有一番作為,俾有別於前3任的董事長,並掃除8年來工作成果績效不彰的負面形象。但如果逐年短收年費,勢必影響擴權後的組織運作。其實主管機關反而是應該要公告停止繳納保護基金,因為傳保會每年收取約2,300萬元保護基金,幾乎都沒有動支,但又為了公平原則,似難以停止繳納保護基金。因此,傳銷業者全都主張速修改母法第38條規定,將傳銷事業繳納「保護基金」修正為繳納「保證金」,並規定於傳銷事業停止營業後得扣除相關費用悉數返還業者。

第五,修正該辦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原先第24條第2及3項規定: 「保護基金除供代為賠償、協助訴訟使用及保護機構成立第一年之營運外,不得動支。年費供保護機構之營運。」修改為:「保護機構之收入除供其執行第三條任務及營運使用外,不得動支。」該修正後之規定顯然已經打破「保護基金」只能作為代為賠償、協助訴訟使用的專用限制。公平會一不作二不休,竟要將保護基金和年費混合使用,其業已違反當初立法設立保護基金的意旨,恐有子法牴觸母法之嫌。公平會果真如此蠻幹,傳保會自113年起,每年將會有三千多萬元預算可以營運使用,而且不需要經過國會及審計部的監督,希望有正義感的立法委員一定要出面為傳銷業者主持公道。

近來傳保會新上任的謝龍發董事長頻頻邀請各界傳銷業,舉行的雙邊座談會,主要是因為謝龍發董事長已經知道傳保會光靠「調解糾紛」絕對無益於傳保會,他似乎也很有心要積極為業者「興利」,將經費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惟傳保會如果部分年費停收,又不宜隨意動支保護基金作為推廣業務使用,勢必限於兩難的困境,同業公會及智庫協會非常期待來自保險業的他,能夠理解看出傳保會扭曲的定位與功能,雙方通力合作,一起完成修法的大業,並將傳保會回歸為一純民間的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