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傳銷事業為何需要由報備制改為許可制"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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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 style="font-size:30px;">'''主張報備制者的藉口與迷失'''</p> | <p align="center" style="font-size:30px;">'''主張報備制者的藉口與迷失'''</p> | ||
− | 文 / | + | 文 / 直銷智庫研究員 [[蔡本源]] |
== 壹、前言 == | == 壹、前言 == | ||
− | + | 有鑑於多層次傳銷產業有助促進國人創業與就業機會,新加入的傳銷商站在傳銷事業與眾多傳銷商的基礎上,既可實現業內創業,且具有正職與兼職的選擇彈性,可以選擇自用或銷售服務,非常適合現代人開展多元斜槓人生,創造多元收入,以致近年來營業額與傳銷商人數不斷攀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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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惟因傳銷事業主管機關採報備制管理,30年來假借傳銷名義吸金的老鼠會事件一直層出不窮,近二來見於報端者,每個月最少一件,未被披露者恐數倍於此。傳銷產業被媒體及社會大眾汙名化,至今未解,令人扼腕,亟待主管機關改懸易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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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報備制的缺失 == | == 貳、報備制的缺失 == | ||
− | + | :一、由於報備制「不限資格,管理消極」,等同門戶洞開,導致不肖人士可以輕易闖入傳銷產業,造成傳銷環境龍蛇雜處、好壞難辨的亂象。在報備制底下,有報備和無報備、正規傳銷和變質傳銷並沒有明確界線,以致傳銷商及民眾一再誤入圈套,誤入不法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正派公司守法自律,偽劣公司花言巧語,造成劣幣驅逐良幣。許可制卻可以清楚界定業者是否為合法公司,可以幫助傳銷商做出更安全的選擇。 | |
− | + | :二、經查經濟部公告,我國訂有特別法的「管制性行業」大約有186個,大都採「準則許可制」,少數採「特別許可制」。惟目前多層次傳銷業卻是與眾不同,雖訂有特別法,卻獨採「強制報備制」,這也是國內唯一的採報備制的管制性行業,令人費解;強制報備制的業者必須檢附複雜的資料報備後,主管機關卻又有頗嚴格的審查機制,往往需要再修正及補正資料,以致業者譏稱之為「假報備真許可」,其實是個「非報備非許可」的怪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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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實務上,「報備制」確實是個事後追懲的亡羊補牢制度,只要發生一件重大社會事件,就必定會造成消費者、傳銷產業、政府公權力、整體社會四個面向全盤皆輸的結果,而傳銷報備制的消極與缺失,也已導致台灣社會成為偽傳銷及投機者的犯罪淵藪,有亟待政府盡快修法改正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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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許可制的優勢 == | == 參、許可制的優勢 == | ||
− | + | :一、許可制係事前抑制的積極性預防制度,嚴格的事先審查許可制可以有效從源頭過濾不肖人士,杜絕偽劣業者進入傳銷產業,加上配套的刑事及行政處分,必可事先預防嚇阻變質及假冒多層次傳銷事件的發生。而報備制係採事後追究之追懲制,雖現行其他相關法令也有規範,但都已造成國家及國人難以彌補的嚴重損害。 | |
− | + | :二、許可制可以幫助傳銷商以許可執照做為辨識合法傳銷公司的基本依據,免於誤蹈陷阱。且許可制的限期更新換照,亦可以有效約束已獲許可的傳銷公司,避免其在許可後發生變質、造成傷害之事件。 | |
− | + | :三、許可制可以促使政府更積極有效的管理業者,且有助於產業公會的自律與相互監督,幫助傳銷產業健康發展。又因為傳銷公司有許可或未許可的明確分野,可以於發生重大社會事件時,大幅減少媒體對傳銷產業的無差別傷害。 | |
− | + | :四、許可制在韓國及馬來西亞已相繼獲得巨大的成效,兩國民眾因為許可而更相信傳銷業,兩國傳銷業的年產值也因此呈兩倍、三倍的成長。韓國與大馬的許可制,是消費者、傳銷商、傳銷公司、政府及社會五贏的成功先例,也是台灣傳銷產業追慕的未來。 | |
− | == 肆、報備制的藉口與迷失 | + | == 肆、報備制的藉口與迷失 == |
− | + | :一、由於台灣的經濟資源有限,且社會經濟道德誠信度,政府的服務水平,金融機制的成熟,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均尚不夠完全成熟。因此,在這種環境下如要對所有的經濟個體,實施完全由業者自律,只有消費者監督的「登記制」,尚有其困難,反對者要台灣仿效實施美式的「自由經濟市場」政策,更是困難。爰此,台灣部分重要產業,政府仍不得不採寬鬆性的管制性立法,在憲法的監督下,適度的採「許可制」介入,不然,廠商很容易就會自相殘害,坑蒙拐騙,見利忘義,民眾受害,經濟會一團混亂。 | |
− | + | :二、報備制雖可以稍減節省廠商經營的行政及人力成本,但卻很容易造成國家社會付出莫大的成本與代價,主張報備制完全是一種廠商自利的思想。至於反對者以為許可制也會增加政府行政負擔方面,其實主管機關如為求提升發照審查的行政效率,當然可以增加預算及人力或委託或授權公正的第三方機構或團體代為初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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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德國行政法學者Maurer教授曾解釋:「應報備之事,未遭禁止,則為合法。應許可之事,未經許可,則屬非法。」所以,違反報備義務的相關制裁,原則上不會重於違反許可義務的制裁,投機業者比較容易冒險以身試法。由於主張報備者的負責人及資產大都在國外,投機者當然希望採報備制,出事時比較方便落跑。反之,我國本土的傳銷事業負責人及資產都在國內,當然希望可以在台灣永續經營,故都主張主管機關應採比較嚴格的許可制,俾能杜絕不良外商的投機做法,改善經營環境。因此,雙方的主張當然也就不太可能會有相同的共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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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結語 == | == 伍、結語 == | ||
於 2024年9月6日 (五) 09:39 的最新修訂
主張報備制者的藉口與迷失
文 / 直銷智庫研究員 蔡本源
壹、前言
有鑑於多層次傳銷產業有助促進國人創業與就業機會,新加入的傳銷商站在傳銷事業與眾多傳銷商的基礎上,既可實現業內創業,且具有正職與兼職的選擇彈性,可以選擇自用或銷售服務,非常適合現代人開展多元斜槓人生,創造多元收入,以致近年來營業額與傳銷商人數不斷攀升。
惟因傳銷事業主管機關採報備制管理,30年來假借傳銷名義吸金的老鼠會事件一直層出不窮,近二來見於報端者,每個月最少一件,未被披露者恐數倍於此。傳銷產業被媒體及社會大眾汙名化,至今未解,令人扼腕,亟待主管機關改懸易轍。
貳、報備制的缺失
- 一、由於報備制「不限資格,管理消極」,等同門戶洞開,導致不肖人士可以輕易闖入傳銷產業,造成傳銷環境龍蛇雜處、好壞難辨的亂象。在報備制底下,有報備和無報備、正規傳銷和變質傳銷並沒有明確界線,以致傳銷商及民眾一再誤入圈套,誤入不法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正派公司守法自律,偽劣公司花言巧語,造成劣幣驅逐良幣。許可制卻可以清楚界定業者是否為合法公司,可以幫助傳銷商做出更安全的選擇。
- 二、經查經濟部公告,我國訂有特別法的「管制性行業」大約有186個,大都採「準則許可制」,少數採「特別許可制」。惟目前多層次傳銷業卻是與眾不同,雖訂有特別法,卻獨採「強制報備制」,這也是國內唯一的採報備制的管制性行業,令人費解;強制報備制的業者必須檢附複雜的資料報備後,主管機關卻又有頗嚴格的審查機制,往往需要再修正及補正資料,以致業者譏稱之為「假報備真許可」,其實是個「非報備非許可」的怪制度。
- 三、實務上,「報備制」確實是個事後追懲的亡羊補牢制度,只要發生一件重大社會事件,就必定會造成消費者、傳銷產業、政府公權力、整體社會四個面向全盤皆輸的結果,而傳銷報備制的消極與缺失,也已導致台灣社會成為偽傳銷及投機者的犯罪淵藪,有亟待政府盡快修法改正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參、許可制的優勢
- 一、許可制係事前抑制的積極性預防制度,嚴格的事先審查許可制可以有效從源頭過濾不肖人士,杜絕偽劣業者進入傳銷產業,加上配套的刑事及行政處分,必可事先預防嚇阻變質及假冒多層次傳銷事件的發生。而報備制係採事後追究之追懲制,雖現行其他相關法令也有規範,但都已造成國家及國人難以彌補的嚴重損害。
- 二、許可制可以幫助傳銷商以許可執照做為辨識合法傳銷公司的基本依據,免於誤蹈陷阱。且許可制的限期更新換照,亦可以有效約束已獲許可的傳銷公司,避免其在許可後發生變質、造成傷害之事件。
- 三、許可制可以促使政府更積極有效的管理業者,且有助於產業公會的自律與相互監督,幫助傳銷產業健康發展。又因為傳銷公司有許可或未許可的明確分野,可以於發生重大社會事件時,大幅減少媒體對傳銷產業的無差別傷害。
- 四、許可制在韓國及馬來西亞已相繼獲得巨大的成效,兩國民眾因為許可而更相信傳銷業,兩國傳銷業的年產值也因此呈兩倍、三倍的成長。韓國與大馬的許可制,是消費者、傳銷商、傳銷公司、政府及社會五贏的成功先例,也是台灣傳銷產業追慕的未來。
肆、報備制的藉口與迷失
- 一、由於台灣的經濟資源有限,且社會經濟道德誠信度,政府的服務水平,金融機制的成熟,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均尚不夠完全成熟。因此,在這種環境下如要對所有的經濟個體,實施完全由業者自律,只有消費者監督的「登記制」,尚有其困難,反對者要台灣仿效實施美式的「自由經濟市場」政策,更是困難。爰此,台灣部分重要產業,政府仍不得不採寬鬆性的管制性立法,在憲法的監督下,適度的採「許可制」介入,不然,廠商很容易就會自相殘害,坑蒙拐騙,見利忘義,民眾受害,經濟會一團混亂。
- 二、報備制雖可以稍減節省廠商經營的行政及人力成本,但卻很容易造成國家社會付出莫大的成本與代價,主張報備制完全是一種廠商自利的思想。至於反對者以為許可制也會增加政府行政負擔方面,其實主管機關如為求提升發照審查的行政效率,當然可以增加預算及人力或委託或授權公正的第三方機構或團體代為初審。
- 三、德國行政法學者Maurer教授曾解釋:「應報備之事,未遭禁止,則為合法。應許可之事,未經許可,則屬非法。」所以,違反報備義務的相關制裁,原則上不會重於違反許可義務的制裁,投機業者比較容易冒險以身試法。由於主張報備者的負責人及資產大都在國外,投機者當然希望採報備制,出事時比較方便落跑。反之,我國本土的傳銷事業負責人及資產都在國內,當然希望可以在台灣永續經營,故都主張主管機關應採比較嚴格的許可制,俾能杜絕不良外商的投機做法,改善經營環境。因此,雙方的主張當然也就不太可能會有相同的共識。
伍、結語
「預防甚於治療」是個簡單易懂的通則,我國多層次傳銷商業行為採行事後追究追懲的嚴格「報備制」管理已經有30年,由於管理績效不彰,社會事件頻傳,傳銷惡名塵囂不止,以致傳銷業者改革之聲隨之四起,本土業者無不期盼主管機關速速順應民意,將多層次傳銷管理改為事前抑制及預防的「許可制」。無奈少部分傳銷外商一副事不關己的反對立場,讓主管機關決策頗為難為,如今只有倚賴立法委員諸公伸張正義,為保護300多萬傳銷商及大眾消費者,盡速通過多數立法委聯署提出之寬鬆的「準則許可制」版本,以維護我國商業秩序並促進商業的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