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隱,PM攀附Total Swiss企業名稱與品牌,公平會何以偏袒縱容?" 修訂間的差異
(→抗議公平會偏頗荒謬之主張) |
(→公平會荒唐主張,自打嘴巴) |
||
(未顯示同一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16 次修訂) | |||
行 114: | 行 114: | ||
貴會做出此種姑息失當之主張,偏袒行徑,豈不在鼓勵傳銷事業或者所有企業皆可以棄公平競爭精神於不顧,可以任意攀龍附鳳、魚目混珠?豈不是身負維繫公平競爭環境重任,卻又自己帶頭搗毀公平競爭之環境嗎? | 貴會做出此種姑息失當之主張,偏袒行徑,豈不在鼓勵傳銷事業或者所有企業皆可以棄公平競爭精神於不顧,可以任意攀龍附鳳、魚目混珠?豈不是身負維繫公平競爭環境重任,卻又自己帶頭搗毀公平競爭之環境嗎? | ||
− | + | 關於貴會所覆,我公司直銷商為之譁然、群情激憤,我公司亦堅決不能接受,特此表達堅定態度並提出嚴正抗議,懇盼貴會以公平交易法「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精神為考量,再次深入審酌PM不公平競爭之事實,並對此做出公平合理之裁奪。 | |
</div> | </div> | ||
+ | |||
+ | == 公平會荒唐主張,自打嘴巴 == | ||
+ | |||
+ |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報第65期「'''關鍵字廣告不得不當連接競爭對手資訊'''」專文探討,業已明確指出,關鍵字廣告不當連接競爭對手資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公平會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 ||
+ | |||
+ | '''該文摘要如下''' | ||
+ | |||
+ | <p style="color:#005a87;">小雯所點擊的連結是B電信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商以A電信公司等競爭同業名稱,向搜尋引擎業者購買的關鍵字廣告,並在該關鍵字廣告連結標題內鑲入A電信公司的名稱,此舉顯然是利用A電信公司在市場多年投入推展服務之努力,吸引像小雯這樣的消費者目光之攀附行為,並輔以「月租費限時半價」優惠之聳動標題,誘使點擊關鍵字廣告連結,進入B電信公司的網站一探究竟。因此'''小雯所點擊的關鍵字廣告為B電信公司藉與競爭事業A電信公司相關之營業表徵連結''',輔以具吸引性之廣告用語,增益自己之交易機會。 | ||
+ | <br> | ||
+ | '''這樣做的效果,已有致潛在交易相對人選擇點擊該關鍵字廣告,使競爭事業蒙受潛在交易相對人流失之虞,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公平會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B電信公司60萬元罰鍰。[http://www.ftc.gov.tw/upload/1051221-2.pdf 《'''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報'''》]<ref>[http://www.ftc.gov.tw/upload/1051221-2.pdf 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報第65期]</ref></p> | ||
+ | |||
+ | == 直銷業界的看法 == | ||
+ | 關於A公司是否可以使用B公司的名稱或品牌來為B公司進行廣告牟利這個問題?業界絕大多數人皆認為,當然不能,打廣告不能打到移花接木、魚目混珠,此乃一般常識問題。 | ||
+ | |||
+ | 對於公平會做出這種有違常識的主張,許多業界前輩、專家,也都表示「不懂也不能同意」的意見。 | ||
+ | |||
+ | 有一位耆老甚至認為,公平會推翻自己既定的立場,看到八馬就轉彎,這種因人而異的主張與裁判,根本就是直銷產業的最大亂源。 | ||
== 事件仍在發展,待續 == | == 事件仍在發展,待續 == |
於 2020年2月28日 (五) 09:23 的最新修訂
目錄
商業競爭貴在公平
商業競爭,宜有公平與秩序。故而,不論競爭如何激烈?依循一定之遊戲規則、立足普世之倫理道德、遵守產業之商約規範,乃世上一切企業生存發展之圭臬。從而,在激烈的競爭中商業發展猶然有序,而參與競爭之企業也能夠因為競爭進而促進創意、向上成長。
此乃「公平有序競爭」之無上價值。
然而,如若商業競爭中存在某一企業,全然無視於公平競爭之精神,踐踏多數企業共同奉行之商業遊戲規則、背離普世倫理道德、無視產業商約規範,則商業競爭環境將向下沉淪為一種梟雄橫行、強取豪奪之暴亂狀態。
此乃「無公平無秩序競爭」之無窮禍患。
初始於偷竊而凶暴於搶盜
在踐踏公平與秩序的失當競爭手段中,「竊、盜」二者,可謂萬惡之源。蓋自古以來,罪惡之生,多初始於偷竊而凶暴於搶盜。在商業競爭之中,竊盜之害亦為最甚矣。故而,商業競爭中有各種禁止冒名、禁止仿冒、禁止攀附、禁止混淆等法規與商約,用以防範在競爭之中有企業以冒名、仿冒、攀龍附鳳、魚目混珠之手段,竊佔他人資產,盜取他人利益。
是以,舉凡借用他人公司(含產品)之名稱、品牌以圖利自己公司之行為,皆屬於嚴重破壞公平秩序之行為,除必須面對社會之譴責外,更應受一定之懲處(行政單位)、制裁(法律)及約束(產業團體)。
購買競爭對手企業名稱與品牌可以乎?
然則,近期間,直銷界竟發生有PM公司在Google引擎購買競爭對手八馬國際之公司名稱、企業品牌「八馬」、「Total Swiss」做為搜尋引擎廣告關鍵字,以竊盜八馬國際之商業優勢為手段,圖利PM公司與商品。自2020年1月中旬起迄今(2月底),凡在Google引擎查詢「八馬」或「Total Swiss」兩個明確屬於八馬國際之名稱與品牌關鍵字,其第一個結果有70%會出現PM的大幅廣告版面,此種公然大量強盜他人企業資產為己牟利之行為,在侵奪傷害八馬公司合理權益之同時,亦已對直銷產業公平有序之競爭環境產生嚴重之破壞。
八馬國際檢舉信
基此,八馬國際乃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其檢舉信函如下:
公平會公平競爭處台鑒,
- 主旨:
因競爭對手PM公司以不正當、不公平手法對我公司造成長期損害,特此向貴會提出PM公司涉及不公平競爭之檢舉。
- 內容:
PM公司與我公司為具有同質競爭關係之兩家多層次傳銷事業,PM公司長期以不正當、不公平之競爭手段,對我公司進行糾纏、構陷、侵害等行為,亦為業界所共知之事實。
PM公司前任總經理林孝偉於去(2019)年間在台中法院作證證明,PM公司確實在幕後進行主導操控,致令我公司於2016年間遭遇檢調搜索。
2016年事件對我公司社會形象及商譽之傷害,迄今仍在持續,司法仍在審理。在未來,縱令得洗冤屈,也恐難彌補已遭受損失於萬分之一。
自去年底,經我公司傳銷商反應,許多組織新人查詢「total swiss」及「八馬」關鍵字,常常出現PM公司廣告,顯示PM公司對我公司之不公平競爭,又有新方向、新動作。
經我公司派員監看,證實PM公司確有向谷歌公司購買「total swiss」及「八馬」這兩個關鍵字為PM公司及該公司產品進行廣告,並將PM公司廣告連結置於所有「total swiss」及「八馬」查詢結果之上,意在誘導查詢我公司關鍵字新人或社會大眾,進入PM公司廣告頁面。
購買關鍵字進行商業廣告乃網路時代之常態,本無可議。然則,購買競爭對手之商標、品牌、企業名稱作為自己的廣告關鍵字,除不符商業經營常規,令人匪夷所思之外,亦已明顯違法。
PM廣告內容,據信涉及攀附他人商譽及廣告不實等事實,亦有明顯違反公平競爭之精神。
面對PM公司以傷害我公司利益做為圖利自己之惡劣手段,為維護我公司經營權益及確保傳銷環境之公平,特此向貴會提出檢舉,並附監看截圖多幀以資佐證。
懇盼貴會鑒核調查,並儘速做出裁決,以停止PM繼續侵害我公司權益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八馬公司檢舉信函之附證
附證1,2020年1月17日截圖
附證2,2020年1月30日截圖
附證3,2020年2月7日截圖
檢舉備註
- 1,PM公司購買Total Swiss關鍵字進行網路廣告時間遠比監看證據更久。
- 2,PM雖刻意註冊fitlinetwad.com作為廣告網址,試圖迴避廣告與PM公司的關係。但是,廣告中電話為02 2760 1132,與PM公司聯絡電話相同,故可證明該廣告為PM公司所為。
公平會的覆文與主張
對於八馬公司之檢舉,公平會的覆文充滿偏袒與推諉,面對公平會「PM並無違反公平競爭,可以繼續以八馬及Total Swiss為PM做廣告」之主張,八馬公司直銷商莫不群情激憤,強烈質疑公平會的專業與立場。
而以「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為主要職責的公平會,做出如此荒唐主張,豈與自我閹割何異? 以下為公平會的覆文內容:
主旨
有關貴公司檢舉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於搜尋網站使用貴公司註冊名稱及商號等關鍵字廣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貴公司109年2月11日八馬109字第202002001號檢舉函辦理。
- 二、 有關貴公司檢舉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被檢舉人)攀附「八馬」及「total swiss」等貴公司註冊名稱及商號圖取自身利益,嚴重損毀貴公司利益及商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章不公平競爭,其行為足以影醒公平交易秩序部分,因來函未敘明檢舉法條,故分別論述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25條規定。
- (一) 有關案關廣告呈現內容是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經檢視貴公司檢附之網路廣告截圖,顯示於109年1月17日、1月30日及2月7日於Google搜尋網站檢索「total swiss」關鍵字,於網站頁面頂端出現「PM國際–用喝的營養品|來自德國液態補充專家|fitlinetwad.com」、「PM國際–用喝的營養品|2瓶限時免運 立即下單|fitlinetwad.com」等關鍵字廣告標題,並顯示被檢舉人公司電話號碼。復經本會於109年2月13日於Google搜尋網站以「八馬」及「total swiss」搜尋,僅於檢索「total swiss」關鍵字時,搜尋網站頁面頂端出現「PM國際–用喝的營養品|來自德國液態補充專家|fitlinetwad.com」廣告標題,經點選連結即進入「FitLine萬壽菊萃取物(含葉黃素)」商品介紹頁面,該頁面標題為「來自德國 液態營養補充專家」,內容並明確揭示「FitLine萬壽菊萃取物(含葉黃素)」商品名稱,前揭廣告內容概為被檢舉人公司名稱及銷售商品,且消費者點選連結進入案關網站,亦為被檢舉人公司網站,是依現有事證,尚不足產生被檢舉人廣告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合理懷疑。
- (二) 有關被檢舉人是否涉有購買「八馬」及「total swiss」註冊商號及商品名稱等關鍵字廣告,攀附貴公司營業信譽,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部分,按本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揭載「使用他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或以使用他事業名稱為自身名稱、使用與他事業名稱、表徵或經營業務等相關之文字為自身營運宣傳等方式攀附他人商譽,使人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藉以推展自身商品或服務」,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類型。是廣告主倘單獨購買他事業名稱或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使用,尚未構成攀附他人商譽或詐取他人努力成果,除非其刊登之整體呈現內容,有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之情形,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始有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虞。經檢視前揭關鍵字廣告標題「PM國際–用喝的營養品|來自德國液態補充專家|fitlinetwad.com」及「PM國際–用喝的營養品|2瓶限時免運 立即下單|fitlinetwad.com」,均明確揭示被檢舉人公司簡稱、網址及公司商品,並未呈現貴公司之公司名稱、表徵或經營業務等相關文字,尚無使人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爰尚難認被檢舉人涉有攀附商譽、榨取他人努力成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情形。
公平會回復八馬國際原文掃描附件
八馬國際的抗議公開信
基於捍衛企業與直銷商權益,八馬國際乃發表抗議公開信函,並堅決繼續向公平會討回公道。 以下為抗議信函內容:
抗議公平會偏頗荒謬之主張
收悉貴會所覆,原欲「勉為接受」貴會不合理之主張;唯,我公司之眾多直銷商皆期期以為不可。蓋接受貴會不合理之主張,雖可博取泱泱大度之虛名,其實,乃為置我公司直銷商合法權益於不顧之自私。
斯可受?孰不可受?
是以,我公司乃決定對貴會之不合理主張提出強烈抗議,並堅定爭取合理之「公平競爭經營環境」。
貴會主張,PM公司以我公司之法定名稱「total swiss」及「八馬」做為PM公司廣告行銷之關鍵字,爰無涉及攀附他人聲譽圖利自己之問題,是以無需對PM之失當作為進行任何處分。
我公司之質疑與抗議如下:
- 一,如果如新公司以「安麗」做為關鍵字,進行為如新公司圖利之廣告,貴會是否也一樣認為無涉攀附他人商譽?無需依違反公平競爭加以處分?
- 二,如果賀寶芙公司以「如新」做為關鍵字,進行為賀寶芙公司圖利之廣告,貴會是否也一樣認為無涉攀附他人商譽?無需依違反公平競爭加以處分?
- 三,如果PM公司依託「公平會」為關鍵字,進行為PM圖利之廣告,貴會是否也一樣認為無涉攀附貴會名譽?無需依法加以處分?
- 四,如果PM公司依託副總統「陳建仁」為關鍵字,進行為PM圖利之廣告,貴會是否也一樣認為無涉攀附陳副總統之名譽?無需依法處份?
貴會以維護公平競爭環境為首要(唯一)職責,如果貴會主張PM依託total swiss、八馬等我公司品牌聲譽為PM圖利並無不當、無需處份,則同理推之,上述四個情況,貴會顯然亦應依同樣標準,主張用安麗關鍵字打如新廣告、用如新關鍵字打賀寶芙廣告、用公平會關鍵字打PM廣告、用副總統陳建仁關鍵字打PM廣告,皆為無涉攀附他人聲譽之虞,皆為無需處分。
而如果根據貴會邏輯,則商業競爭環境,又豈有什麼公平與秩序可言?而貴會又豈有繼續存在之意義?
貴會做出此種姑息失當之主張,偏袒行徑,豈不在鼓勵傳銷事業或者所有企業皆可以棄公平競爭精神於不顧,可以任意攀龍附鳳、魚目混珠?豈不是身負維繫公平競爭環境重任,卻又自己帶頭搗毀公平競爭之環境嗎?
關於貴會所覆,我公司直銷商為之譁然、群情激憤,我公司亦堅決不能接受,特此表達堅定態度並提出嚴正抗議,懇盼貴會以公平交易法「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精神為考量,再次深入審酌PM不公平競爭之事實,並對此做出公平合理之裁奪。
公平會荒唐主張,自打嘴巴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報第65期「關鍵字廣告不得不當連接競爭對手資訊」專文探討,業已明確指出,關鍵字廣告不當連接競爭對手資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公平會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該文摘要如下
小雯所點擊的連結是B電信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商以A電信公司等競爭同業名稱,向搜尋引擎業者購買的關鍵字廣告,並在該關鍵字廣告連結標題內鑲入A電信公司的名稱,此舉顯然是利用A電信公司在市場多年投入推展服務之努力,吸引像小雯這樣的消費者目光之攀附行為,並輔以「月租費限時半價」優惠之聳動標題,誘使點擊關鍵字廣告連結,進入B電信公司的網站一探究竟。因此小雯所點擊的關鍵字廣告為B電信公司藉與競爭事業A電信公司相關之營業表徵連結,輔以具吸引性之廣告用語,增益自己之交易機會。
這樣做的效果,已有致潛在交易相對人選擇點擊該關鍵字廣告,使競爭事業蒙受潛在交易相對人流失之虞,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公平會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B電信公司60萬元罰鍰。《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報》[1]
直銷業界的看法
關於A公司是否可以使用B公司的名稱或品牌來為B公司進行廣告牟利這個問題?業界絕大多數人皆認為,當然不能,打廣告不能打到移花接木、魚目混珠,此乃一般常識問題。
對於公平會做出這種有違常識的主張,許多業界前輩、專家,也都表示「不懂也不能同意」的意見。
有一位耆老甚至認為,公平會推翻自己既定的立場,看到八馬就轉彎,這種因人而異的主張與裁判,根本就是直銷產業的最大亂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