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報備轉許可修法芻議"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直銷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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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公司行號登記」 | ::1.辦理「公司行號登記」 | ||
::2.及取得國稅局「營業登記」後 | ::2.及取得國稅局「營業登記」後 | ||
::3.才檢附報備资料向「管制機關」申請報備,業者很容易先行營業,也會於被舉發後才邊補正報備资料邊營業。 | ::3.才檢附報備资料向「管制機關」申請報備,業者很容易先行營業,也會於被舉發後才邊補正報備资料邊營業。 |
於 2020年12月9日 (三) 17:33 的修訂
文 / 蔡本源
壹、傳銷事業為何需要由「報備制」改為「許可制」
- 一、我國現行採許可制的行業大約有186種上下 (詳如經濟部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及項目總表查詢服務平台) ,國內管制性行業大都採「準則許可制」,少數採「特別許可制」,再搭配「業必歸會」制度,以落實同業的「自治自律」,已創造了整個國家產業經濟秩序舆安全。。
- 二、目前多層次傳銷業即是採「強制報備制」,也是國內唯一的採報備制的管制性行業;惟業者檢附複雜的資料報備後主管機關卻又有頗嚴格的審查機制,往往需要再修正及補正資料,以致業者譏稱之為「假報備真許可」,其實是個「非報備非許可」的怪制度。
- 三、現行報備制的書面作業與未來許可制書面作業差異不大,並不會增添業者和行政機關任何負擔,且嚴格的事先審查許可制加上既有的配套刑事或行政處分,即可事先預防嚇阻變質多層次傳銷的發生,也勿庸再針對變質多層次傳銷,增訂更嚴格的刑事規範,做事後的追懲。
- 四、有部分人為了維持報備制,用便宜行事的方式修正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第7條,象徵性地減少了報備「傳銷制度」的2項資料,並稱之為「改良式報備制」,更是犯了法制作業的錯誤,因為要減少傳銷制度的報備資料,只需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的第3條即可,甚至以行政命令解釋函即可處理。
- 五、「許可制」最主要是做程序的規範,業者必须
- 1.事先將許可资料送由「管制機關」審查合格後,
- 2.方能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行號登記」
- 3.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之後方能開始營業。所以業者完全無法公司行號登記後即先行營業,也不會發生邊補正邊營業的狀況。
- 但是「報備制」是,業者
- 1.辦理「公司行號登記」
- 2.及取得國稅局「營業登記」後
- 3.才檢附報備资料向「管制機關」申請報備,業者很容易先行營業,也會於被舉發後才邊補正報備资料邊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