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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評公平交易委員會將開始濫用傳銷保護基金''' 蔡本源 112.11.01 == 公平會抗拒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3年來一直都不理會傳銷業者呼籲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訴求,李鎂主任委員在立法院答詢時亦一再抗拒修正這部惡法,現在更閉門造車修正公布「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擬隨意動支原本是專款專用的「傳銷保護基金」,這將會嚴重侵害傳銷業者及傳銷商的權益,既違情悖理又違法,有識者均有必要站出來告知本案所有的利害關係人,共同謀求解方盡快予以制止,以保障全體傳銷業者及傳銷商的權益。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正案擱淺超過3年== **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係於109年10月6日經立法院林岱樺等16位立法委員提案,於立法院大會一讀後送交經濟委員會審查,惟於審查中雖經多位立法委員多次的強力質詢,公平會李鎂主任委員始終抗拒修正,以致該修正案已經擱淺超過3年,不但傳銷業者多次公開爭取合理的社會地位與去汙名化的訴求一再被漠視,更是完全忽視傳銷產業當前想要進一步邁向國際市場的強烈呼籲。 ==公平會藉空白授權進一步攬權擴權 == **詎料,公平會竟於112年4月7日大幅度修正公布「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目的完全是為了藉著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的空白授權,企圖再進一步攬權擴權,俾更方便動支向全體傳銷業者課徵的傳銷稅 (保護基金及年費),供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得以姿意使用。惟查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8年來每年受理傳銷紛爭調處案件極少,工作成果極度不彰,每年決算年費均且尚結餘約400萬元,愈顯公平會想要動支保護基金的動機非常可議。 ==公平會公告停止業者繳納的年費的企圖== **經查修正後的現行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傳銷事業繳納年費達一定條件者,得由主管機關視基金規模公告停止繳納。」公平會修正本條的原因是為了因應已有多家傳銷業者反彈拒繳年費,而業者拒繳的原因是因為傳保會每年的年費及利息收入合計約1,300萬元,而8年來每年大約都會結餘約400萬元,主因是傳保會自成立以來,每年受理傳銷紛爭調處案件極少,每年工作成果當然非常不佳。但何以公平會竟膽敢公告停止部分業者繳納的年費?主要是公平會企圖將每年完全都沒有動支的保護基金專款約2,300萬元,修正改為可以和年費混合使用的業務費,其實公平會反而是應該要公告停止繳納保護基金,但又為了公平原則,似難以停止新進的業者繳納保護基金。 ==公平會將保護基金和年費混合使用== **爰此,公平會只好同步修正第26條第2項之規定,將原先第24條第2及3項規定:「保護基金除供代為賠償、協助訴訟使用及保護機構成立第一年之營運外,不得動支。年費供保護機構之營運。」修改為:「保護機構之收入除供其執行第三條任務及營運使用外,不得動支。」該修正後之規定顯然已經打破「保護基金」原只能作為代為賠償、協助訴訟使用的「專款專用」限制。公平會一不作二不休,竟要將保護基金和年費混合使用,其業已違反當初立法設立保護基金的意旨,恐有子法牴觸母法之嫌。惟公平會果真如此蠻幹,傳保會自113年起,每年將會有三千多萬元預算可以營運使用,甚至歷年累積的3億多的保護基金恐亦將不保,因為該基金的動支完全不需要經過國會及審計部的監督。 ==修法扭轉扭曲的傳保會定位與功能 == **綜上,如今只有呼籲懇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盡速修正原非行政院版本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將傳保基金會交由該業同業公會的菁英代表及專門從事研究傳銷產業學者專家來運作,以扭轉業已扭曲的傳保會定位與功能,並將官方色彩濃厚又不受國會及審計部監督的傳保會「官方財團法人」,回歸為一純「民間財團法人」,俾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同時將「保護基金」修改為可以歸還業者之「保證金」,合理還財於民,俾符合憲法的公平正義原則。最後再次呼籲,希望公平會能夠改懸易阻擋修法,也盼望有正義感的立法委員諸公及媒體朋友們一定要出面為傳銷業者主持公道,社稷及業者將深感甚幸。 [[直銷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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