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 多層次傳銷業主管機關應回歸經濟部 的原始碼
←
多層次傳銷業主管機關應回歸經濟部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使用者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多層次傳銷業主管機關應回歸經濟部的四大理由'''''' '''直銷智庫協會蔡本源 112.05.30''' == 一、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管理績效不彰 == 多層次傳銷事業在我國發展已超過40年之久,103年我國正式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特別法將傳銷事業繼續交給職司市場公平競爭之獨立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來管理,目的只是在加強保護傳銷商功能。惟因主管機關繼續沿用傳統的傳銷事業報備制,加上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先天的功能限制,實難以協助傳銷產業的發展,以致8年來管理績效不彰,偽傳銷、變質傳銷及違規傳銷依然層出不窮,傳銷事業的汙名至今依舊難以消除。而主管機關唯一的業績僅依據檢舉於111年全年計開出行政處分書25件,112年1~5月計只開出行政處分書5件(詳如公平會網站)。難怪連民進黨立委賴瑞隆等人於審查民國111年度總預算案也說,公平會對事業機構違法的罰款收入,不僅編列預算數逐年降低,達成率也有幾年不到2成,公平會應強化監督的效能。 == 二、主管機關成立之保護機構的調處成效幾近為零 == 依據公平會發布110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報備之傳銷事業347家,傳銷商364.87萬人,總營業額約1068.45億元。傳銷事業每年除按其總營業額須依稅法繳交營業稅及所得稅外,尚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之空白授權規定,強制繳納傳銷稅(傳銷事業保護基金與年費)供主管機關成立保護機構基金會(簡稱傳保會),調處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間的民事爭議之用。110年計強制收繳3,698萬元(保護基金2,660萬元、年費1,038萬元)。惟8年來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之申請調處案件極少,主要原因是各傳銷事業本身就已有自己的調解機制。而且就算傳保會調處成立,亦無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雙方仍會走上冗長的司法訴訟一途,耗時費錢又費力。因此,8年來該會每年收取之保護基金幾乎並未能使用分文,只好將之連同每年年費過多的結餘款,光於於110年12月16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財產變更的財產就有3億1,159萬2,059元。(詳如傳保會網站) == 三、世界各國直銷業務主管機關大都是由商務或貿易部門主管 == 至於「直銷業務」主管機關,經查世界各國幾乎都是由商務或貿易部門主 管: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英國商務創新和技能部、法國經濟部、紐西蘭商務委員會、加拿大創新科學和經濟發展部、日本經濟產業省、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中國商務部、馬來西亞貿易銷售部、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等,只有台灣由獨立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曾經出國考察下列各國「直銷業務」的主管機關: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韓國等,但從公平交易委員會考察報告中發現(已撤除),他們考察的業務「都不含直銷業務」,而只是包含消費者保護及公平競爭的任務。複查目前我國採「許可制」的行業已經多達187個行業(詳如經濟部商業司網站許可業務及項目總表),其中由經濟部主管的許可制行業有電子遊戲、能源、水利、檢驗等17個行業。 == 四、公平會不宜再繼續担任多層次傳銷業務的主管機關 == 綜上,有鑑於現行多層次傳銷業務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是行政院的三個獨立機關之一(排除機關受到來自 行政一體的干預和責任政治的影響) ,機關性質本來就不是個產業輔導機關,更不同於金融業務主管機關的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實不宜担任多層次傳銷保護及發展業務的主管機關。蓋因該會的組 織功能重在防弊,較不知如何為傳銷業者興利。又委員會制的準司法仲裁機關,担任業者的主管機關,球員兼 裁判,亦難以維持主管事務的客觀性及公正性。經查經濟部組織法業於112年5月16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 「經濟部商業司」即將升格為「商業發展署」,組改後將可大幅提升商業服務業輔導與治理量能,這是傳銷業 移轉主管機關的好時機。爰此,多層次傳銷業的主管機關宜盡快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競爭處」移轉至經濟 部「商業發展署」,俾有利該事業之發展。 [[分類:直銷新聞]]
返回至
多層次傳銷業主管機關應回歸經濟部
。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變體
檢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
直銷價值
編輯器說明
工具箱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