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

出自 直銷智庫
於 2020年1月22日 (三) 16:15 由 LawrenceLee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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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平交易法於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次年同日生效施行,其立法目的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81年1月27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設立,肩負起擬訂競爭政策及執行公平交易法的重責大任;而為配合政府推動組織改造,於101年2月6日改制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確立本會獨立機關的地位。

本會成立27年以來,在全體同仁同心協力,以及社會各界支持與策勵下,無論在公平交易法規與制度之建立,市場競爭機制與秩序之維護,國際交流與合作之發展等各方面,均已奠定穩固良善的基礎。今後,本會將秉持以下施政原則,致力於公平交易與傳銷管理業務之持續精進與創新,俾建構一個自由與公平的競爭環境,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

一、提昇執法效能,維護市場競爭機制

執行公平交易法,致力維護市場自由公平競爭與消費者利益,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是本會責無旁貸的責任。除了加強查處涉及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等對市場競爭影響甚鉅之案件,並持續關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依職權主動積極執法,確保自由公平競爭秩序與消費者利益。而公平交易法規範對象廣及各行各業,為促進國內各產業良性競爭,本會將視產業需求及執法經驗,擇定攸關民生與大眾權益之重點產業,加強督導管理並深化宣導,以建構良好競爭環境,型塑優質競爭文化。

二、加強跨部會協調與合作,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近年來常有若干因物價波動致影響民生之個案,以及商品或服務之不實廣告案、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案等,都受到社會各界及民眾的高度關切。然而,此類案件往往涉及其他部會的職掌範圍,故有必要加強與各機關之間的協調合作。未來本會將積極與相關機關合作,建立執法共識與分工合作機制,並協助各相關機關能將競爭理念納入政策制定及決策的考量,期能共同建立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三、完備公平交易法制,有效查處情節重大之限制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法自81年施行以來,歷經8次修法。其中第6次修法係自92年起即開始研議,在歷任主任委員接續努力下,於104年完成二十餘年來範圍最大,也影響最深遠的修法。修正重點為:增訂聯合行為寬恕條款、可裁處違法事業銷售金額10%以下罰鍰、增訂聯合行為合意推定條款。第7次修法則設立了反托拉斯基金,使聯合行為相關執法工具更趨完備。為建構更完善的競爭法體制,營造更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本會將賡續推動公平交易法修法工作,從制度面、法制面、工具面檢討精進。

四、關注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研議因應對策

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及經濟的全球化,許多新興的商業模式,例如電子商務、大數據應用、共享經濟等乃孕育而生,而其所衍生的相關經濟與法律問題,已廣受國際間高度重視。本會將持續關注相關產業及市場的發展與變化,預先研議可能衍生的競爭議題與因應對策,而為確實掌握產業動態,亦將逐步建置完善的資料庫,提供經濟分析所需之產業資料。

五、強化多層次傳銷管理,適時遏止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

本會主管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其內容主要是對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及傳銷行為之規範,目的在於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及保護傳銷商權益。未來在執法上,本會一方面將持續加強對報備事業之業務檢查,以防杜衍生為變質多層次傳銷的可能性;另方面將運用多元管道,包括網路監控、關注輿情、民眾檢舉等,積極查處違法傳銷行為,並與檢調機關密切合作,以有效查處不法之犯罪行為,維護民眾權益。

六、深化國際競爭法之交流,參與跨國執法合作

隨著經濟全球化及市場國際化之趨勢,跨國交易越來越頻繁,經由近年來多起國際反托拉斯案件觀察,可知跨境執法將是未來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的重點業務之一。為有效處理日益龐雜的跨國結合案件及國際卡特爾案件,本會一向積極參與國際事務,並加強與其他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的執法合作。未來,本會將持續參與各項競爭法會議及活動,掌握國際最新發展趨勢,作為本會擬訂公平交易政策或個案執法之參考;並與各主要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交流合作,促進對話,積極建立聯繫窗口,以進行執法通知、資訊聯繫等相關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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